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