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八条已修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