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