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七条已修改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