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条已修改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