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