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