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