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