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