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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