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