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