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三章 撤销清算第十八条有效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下列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一)清算开始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其股东的出资及其他权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和其投资入股的股份;(二)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依法取得的财产;(三)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其他财产。撤销决定生效之日前,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由此转移和变相转移的财产由清算组负责追回,并入清算财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