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五条有效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