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第十四条有效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