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有效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