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第九条有效凡中国银行或国内经人民银行指定经营外汇业务之银行,基于正当外汇业务所开国外付款之票据,或国外银行所开国内中国银行及指定银行之票据,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条文之限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