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指邮件之查检工作,应由各地海关或公安机关执行之;其查获外币及外币票据之存兑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各地中国银行办理之,无中国银行机构设立之地区则由人民银行办理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