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凡无中国银行或人民银行机构设立之边远或乡村地区,其持有外币或外币票据拟寄递至附近地区中国银行或人民银行存兑者,经当地区级以上政府证明后,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条文之限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