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决算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