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