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