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一)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二)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