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