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