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