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维护和管理或者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