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标识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功能,方便残疾人通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的要求,配备字幕和语音报站系统。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办理个人自用车辆行驶手续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给予免收办证费用等优惠。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