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定

有效法规性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

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

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同意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我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适用税额标准和项目数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