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