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