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