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