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