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