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