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