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