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规范泰安市立法活动,完善程序、提高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