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