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动态信息。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所定职责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