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