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地震避难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