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公布施行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的说明

—— 2011年11月23日在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范绍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做关于修订《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9年出台的《办法》,明确划分了清东陵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执法主体,为查处破坏清东陵文物及周边环境的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原《办法》的制定实施对有效保持清东陵的历史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成功及兑现我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承诺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已不能适应清东陵的保护、管理需要。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历经三次修改(1991年、2002年、2007年);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1994年修订到200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发生了变化,其内容也应做相应调整。为加强对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修改依据

《办法》共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清东陵保护管理的原则、范围、管理主体、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的修改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清东陵的管理主体

我市于2010年正式成立了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唐山市人民政府,因此,在办法中规定了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和实施《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并监督管理清东陵保护工作,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承担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明确了遵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的保护管理责任。

(二)关于保护范围的修改

一是对陵区内重点保护对象和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二是重点规定了关于构成清东陵环境要素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不分权属,应当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在第十六条第四项中规定:“其中,破坏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的,视同破坏其所在陵寝的文物”。

(三)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办法》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在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清东陵保护与管理的工作实际,除了明确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处罚规定外,对个别项目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第十六条第(十)项的处罚标准由“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调整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以上说明和《办法》,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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