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妨碍清东陵保护管理人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干扰清东陵保护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