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类别名称可以称条例、办法、实施办法、决定、规则和细则等。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批准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