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法规解释通过后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法规解释因相关法规的修改、废止而自动失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