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