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将法规草案、说明和立法依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同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说明和立法依据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