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